纪律条规“每周一学”(145)
发布时间:2023-12-16 09:00:00
本月开设招标采购政策法规宣传专栏,通过典型案例分析,帮助广大干部职工熟悉相关政策制度,树立合规意识。
基本案情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10‰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发出中标通知书;
(二)不按照规定确定中标人;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
(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订立合同;
(五)在订立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收到评标报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3.中标候选人的经营、财务状况发生较大变化或者存在违法行为,招标人认为可能影响其履约能力的,应当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由原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审查确认。
4.对于采用排序法推荐中标候选人的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合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六条,湘建监督〔2021〕36号,湘建监督〔2021〕107号。
2.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合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
【合规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长沙市市属国有企业招标投标违法违规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第六条。
答案:不可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现原中标单位的中标方案是以原招标文件中公布的项目边界条件为基础制定的,本项目边界条件一旦发生重大变化,与之对应的项目预算、工程量清单和技术方案等也应做相应调整,应当重新组织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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